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586號上訴人
即被告 王介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經於106年11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王介峯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居所,被告於同年11月16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