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聲請人潘 昱婷 上聲請人潘昱婷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姓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另,聲請狀附表付款銀行處漏未填寫,請一併補正。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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