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邱永興 糧食行即 邱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瑞銀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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