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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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合 即益全香米便當被上訴人即原告 侯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6日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經查,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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