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4號聲請人 葉苡佳 法定代理人 葉佳進 兼法定代理廖玉韋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 官明石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官明石之個人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