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 林忠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貳仟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