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1號上訴人 黃鋼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
吳龍建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換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7,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