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0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卓承竹 (原名: 卓展竹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41,912元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