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313號債權人國艷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先至 債務人 張芳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芳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芳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