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周琪
沈里麟 被告 謝玄德
官美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楊朝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3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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