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9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9644號聲請人 姚寶芬 相對人 池宜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付款地如附表所示,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196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地││││(新臺幣)││││││├──┼───────┼─────┼──────┼──────┼──────┼──────┼───────┤│001│103年8月27日│100萬元│103年9月27日││103年9月27日│NO005624│新北市新店區│├──┼───────┼─────┼──────┤空白├──────┼──────┼───────┤│002│105年12月21日│30萬元│106年3月12日││106年3月12日│CHNO335066││├──┼───────┼─────┼──────┼──────┼──────┼──────┤││003││55萬元││││CHNO440204││├──┤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未載││004││80萬元│未載│││CHNO440209││├──┼───────┼─────┤├──────┼──────┼──────┤││005│107年2月2日│50萬元││107年2月2日│107年2月2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