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論處上訴人甲○○罪刑(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廿二日前,本案尚未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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