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二庭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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