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違反職役職責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