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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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解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 龔彥士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路竹高級中學間解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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