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5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煜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執更緝字第27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煜(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執行,假釋出監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為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宣告,致假釋遭撤銷,應執行殘刑2年9月30日,惟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均恪遵保護管束之規定,有正當工作、已回歸社會,,且其於假釋期間再犯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情節輕微,故請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再為合適裁量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1號、109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
字第191號案件判決後,受刑人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該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88號判決撤銷部分罪刑及應執行,並與其餘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4月10日入監,於106年3月9日假釋出監後,經法務部撤銷假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更緝法字第27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受刑人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2年9月3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指揮書、法務部109年6月4日法授矯教字第10901051240號函、矯正署臺中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本件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應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
開裁判所宣告之殘餘刑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對本件聲明異議無管轄權至明,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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