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105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內關於「緩刑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緩刑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內關於「緩刑3年」之記載,與主文不符,係屬誤寫(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971號判決意旨參照),應更正為「緩刑4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