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原康嗣 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莉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13,264元,應繳裁判費58,6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11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