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245號債權人 邱盛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玉蘭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身分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於同年11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對上開事項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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