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26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林沛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沛誼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4日及民國(下同)108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28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3月14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3月14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290固定計息。2.新臺幣144,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10月3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10月3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290固定計息。(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58,81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0606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九002新臺幣98212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九附表(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0606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清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98212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清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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