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82號原告鑫廷織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仁 被告富利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麗燕 被告 李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