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謙 、 賴素雲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