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 陳淑味 被告 楊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業據原告起訴狀所載明,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其簽收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南司簡調卷第
51、79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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