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左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左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左亥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
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被告為警查獲之透明結晶1袋(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安保字第2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244公克,有該中心105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241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連同無法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包裝1只,均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