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92號

原告 林光政

被告石 陳玉葱

陳守福

董月桃

陳敬憲

陳柏銓

陳慧容

陳玥蓁

陳榮明

陳美娥

陳英傑

陳英豪

陳瑞明

陳允

陳進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添裕

被告 陳宗新

陳宗益

陳志郎

陳俊榕

陳坤鈿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坤池

被告 陳平恩

劉彩屏 (即 石金昌 之繼承人)

石素貞 (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石永正 (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石永吉 (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彩屏、石素貞、石永正、石永吉為被告石金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石金昌於民國112年8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劉彩屏、石素貞、石永正、石永吉,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石金昌於本院判決送達後、判決確定前死亡,而其繼承人均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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