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92號
原告 林光政
被告石 陳玉葱
陳允 和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添裕
被告 陳宗新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坤池
被告 陳平恩
石素貞 (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石永正 (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石永吉 (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彩屏、石素貞、石永正、石永吉為被告石金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石金昌於民國112年8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劉彩屏、石素貞、石永正、石永吉,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石金昌於本院判決送達後、判決確定前死亡,而其繼承人均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