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978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854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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