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李信翰 被告 陳玉柱
陳玉柱之僱用人(待查證陳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3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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