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6號原告 許凱傑 被告 謝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04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定有明文。而同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之1條第1款亦規定:「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㈠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如於110年1月20日以前未經終局裁判者,應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本件為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即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30號傷害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即本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於109年11月3日經裁定移送民事庭,且110年1月20日以前尚未經終局裁判,依首揭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及判決。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27日零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故意將菸蒂彈向原告臉部,致原告右臉部位深二度燙傷留下明顯黑色疤痕,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美整型除疤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故意將菸蒂彈向原告臉部,造成其右臉部位深二度燙傷留下明顯黑色疤痕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而被告因本件傷害犯行,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判決電子卷證查對無訛,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下:
㈠醫美整型除疤費用50萬元部分:
原告所提出之玖玖零(診所)估價單記載:「經由初步評估,臉部燙傷疤痕需由淨膚雷射淡化色素沉澱,評估如下:⒈麥克斯銣雅克富多拿雷射15堂/35700元。⒉極透亮妍鑽白潔膚霜+極透亮妍鑽白精萃露+極透亮妍鑽白精華液+極透亮妍鑽白精華霜+亞米娜防曬噴霧SPF50*四套=45340元」、「共計90040元」。從而。原告可請求被告賠償醫美整型除疤費用為90040元。
㈡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部分: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可參。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本件傷害,受有右臉部位深二度燙傷留下明顯黑色疤痕,影響容貌,原告精神確實痛苦。而原告108年度所得總額126650元,被告108年度無所得資料,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告資力高於被告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醫美整型除疤費用9004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1900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上開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因係由刑事庭移送前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因本件無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裁判之諭知,末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