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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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被告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本源 被告 王杏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捌萬肆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富岡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19日邀同被告林本源、王杏娥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申請①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②短期貸款—循環信用1,500萬元、③短期貸款—循環信用1,000萬元(共3筆貸款)。後於108年
7月30日、109年7月21日分別換約為①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1,000萬元、②短期貸款—循環信用600萬元、③短期貸款—循環信用800萬元,並分別於①108年7月31日、②
110年1月22日、③110年1月22日申請動用上開3筆貸款;借款期間分別為①108年7月3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②11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③11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利率則分別按原告之資金成本加碼①年息0.37%(利率合計為2.21%)、②年息0.12%(利率合計為1.86%)、③年息0.12%(利率合計為1.86%)計算,此有額度支用申請書、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及保證書為憑;又若未按期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依約即視同借款屆期,應即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且均依約定自債務之到期日起,至原告實際受償日止,就逾期6個月以內之債務,應以原貸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應以原貸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盛富岡公司自110年3月3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上開①貸款之本息,並遭臺灣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經原告催討未果,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合計17,68萬4,0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授權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林本源、王杏娥為被告盛富岡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額度支用申請書3紙、銀行授信函3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
1份、保證書1份、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紙、催告函1紙、客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及往來明細查詢單、利率表等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5至6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均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方云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未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民國)│││(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10,000,000元│5,156,431元│自110年3月31日起│2.21%│自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2.│6,000,000元│5,327,629元│自110年4月1日起│1.86%│自11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3.│8,000,000元│7,200,000元│自110年4月1日起│1.86%│自11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24,000,000元│17,684,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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