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5號抗告人即原告 李屏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