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陳逸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1│ 張永昌 │宜蘭市農會│陳逸民│108年10月15日│20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