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後,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23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7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6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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