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鄧介榮 債務人 楊文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6,136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3,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並自109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就已確定之三期違約金,加總明確數額為3,000元,並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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