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2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白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證物三,總欠款金額係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零貳拾陸元,其中利息總額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請釋明何以利息得以滾入原本計息,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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