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英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陳鳳仙 │陽信銀行蘆│103年10月5日│30,750元│AE0000000│││││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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