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證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證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證奇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