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慧玲於民國95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5日止累計1,015,997元正未給付,(其中260,037元為本金,755,9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慧玲│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60037││5月06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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