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8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8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1876號上訴人即原告帕凱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國益 (董事)訴訟代理人 張子潔 律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113年度交字第1876號行政訴訟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法官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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