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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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鄭芳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王鳳姬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