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頂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頂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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