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8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陳涵瑜 債務人 胡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0,000元其中3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160,000元),約定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23,953元,收息至95年4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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