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俊銘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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