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俊銘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