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至同年六月二十三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三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三四、二七八五、一三0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0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