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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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附民上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1號上訴人 楊專成 即義成企業社被上訴人美實巧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重附民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捌佰柒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釐計算之遲延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述、證據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自訴不受理,經上訴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原審依上開規定,就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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