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龍(原名林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吳志龍因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所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審│期│判決│期│├───┼───┼───┼────┼────┼───┼──┼───┤│搶奪│有期徒│102年│102年度│本院102│102年│同前│102年│││刑10月│1月26│偵字第│年度訴字│6月3││7月12││││日│4522號│第772號│日││日│├───┼───┼───┤││││││竊盜│有期徒│102年││││││││刑6月│1月26│││││││││日││││││├───┼───┼───┼────┼────┼───┼──┼───┤│施用第│有期徒│102年│102年度│本院102│102年│同前│102年││二級毒│刑6月│1月30│毒偵字第│年度訴字│10月31││11月25││品││日│1108號│第949號│日││日│├───┼───┼───┤││││││施用第│有期徒│102年│││││││一級毒│刑10月│1月30│││││││品││日││││││├───┼───┼───┼────┼────┼───┼──┼───┤│竊盜│有期徒│102年│102年度│本院103│103年│同前│103年│││刑5月│5月27│偵字第│年度審簡│1月29││3月10││││日│29111號│字第71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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