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4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4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46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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