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4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黃守晟 原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
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
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
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 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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