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0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081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瓊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許純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系爭本票約定自「提示當日」聲請人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