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戴翊庭 相對人 黃金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3月16日向第三人 簡芳雀 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3月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6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7年3月5日辦妥登記在案。第三人簡芳雀嗣於94年9月5日死亡,由聲請人分割繼承取得上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並已向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在案。茲因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2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水林鄉│溪墘厝││395-2│4110│4分之1│││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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