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同意變賣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禁治產人)乙○○之配偶兼法定監護人,因被繼承人 賴鐵城賴許寸 先後於民國83年3月16日、98年3月10日死亡,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為繼承人之一,而被繼承人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該土地均為道路用地,僅能供為道路通行使用,又無法收取公眾通行租金,日後繼承又須每年繳納地價稅,出售亦無人購買,故基於受監護人之整體利益,繼承人等已訂立遺產分割協議,需處分乙○○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之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處分前述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人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修正之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98年11月2日嘉院和民強98繼字第1018號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又參以就上述遺產,因被繼承人未有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託他人代定或禁止分割等情事,為便於管理使用,經各繼承人協議,並邀請親屬到場錄明遺產總額,及繼承人中對於被繼承人負有之債務其債務總額,或繼承人中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與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使其權利義務分別歸屬於各繼承人所有,而於98年10月13日為上述遺產之分割協議等情,亦有前述遺產分割協議書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准其處分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秀嬌~T40附表:(98年度家聲字第161號)┌─┬────────┬─────┬───┬──────┐│編│土地地號│面積、地目│權利│備註││號│││範圍││├─┼────────┼─────┼───┼──────┤││坐落:嘉義縣 民雄 │81.23平方│36分之││○○○鄉○○段○○○號│公尺、道│9││││││││├─┼────────┼─────┼───┼──────┤││坐落:嘉義縣民雄│469.22平方│36分之││○○○鄉○○段二二之一│公尺、道│9││││地號││││├─┼────────┼─────┼───┼──────┤││坐落:嘉義縣民雄│269.03平方│36分之││○○○鄉○○段二二之二│公尺、道│9││││地號││││├─┼────────┼─────┼───┼──────┤││坐落:嘉義縣民雄│1211.93平│36分之││○○○鄉○○段○○○號│方公尺、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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